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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草原监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草(办)发[2011]38号
创建时间:2011-11-15 15:11:06         作者: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监理站(中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监理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草原保护建设与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工作,《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明确提出,“按照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装备齐全、执法监督有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管工作。”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强调,要“健全草原监理机构,充实监理人员,加强执法监督。”这为推进草原监理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和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国草原监理体系建设,我中心拟开展全国草原监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内容
(一)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机构名称、编制机构批准成立时间、是否合署办公、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附件1)。草原监理机构应当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并有明确的草原执法监督等职能。
(二)各级草原监理机构人员情况。包括批复人员编制数量、实际在编人员数量、性别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文化程度以及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数量等(附件2)。单独设置的草原监理机构统计全体在编人员情况,合署办公的草原监理机构只统计从事草原执法监督、资源保护、草原监测、草原防火等工作人员情况。设有乡级草原监理(派出)机构或者专职草原监理人员的县(旗、市),将乡级草原监理人员数量计入所在县(旗、市)草原监理机构在编人员数量之中,并在“其中乡级草原监理人员数量”栏中注明乡级草原监理人员数量。
(三)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基础设施情况。包括办公用房面积及性质、交通工具种类及数量、工作设备种类及数量等(附件3)。单独设置的草原监理机构统计所有基础设施情况,合署办公的草原监理机构只统计用于草原执法监督、资源保护、草原监测、草原防火等方面的基础设施情况。
以上统计数据截止日期均为2011年11月30日。
二、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草原监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地、县级草原监理机构做好本次调查统计工作。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将调查统计任务落实到人,确保统计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省级草原监理机构汇总整理本省区草原监理机构基本情况时,要对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三)请省级草原监理机构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统计表(加盖公章)报我中心执法监督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会敏   卫  琳
联系电话:010-59193011,59191709
传    真:010-59191734
电子信箱:cyjlzx@yahoo.com.cn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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