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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新规更趋细化
创建时间:2010-12-02 11:12:14         作者:尹晓丽
11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修订案草案)》的说明。
据自治区畜牧厅副厅长巴特尔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及草原综合利用活动的发展变化,原《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原《细则》亦有必要与上位法相衔接。
原《细则》对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相对比较单一,就此问题,本次修订进一步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进行了衔接,同时针对不同流转方式细化了行政监管措施。修订草案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向发包方和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向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文章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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