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闻信息政策法规执法监督草原监测保护建设防火防灾科技教育草业发展草原文化草业机构理论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 文章正文
刘加文:切实做好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及管理工作
创建时间:2010-06-29 11:06:30         作者: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副主任 刘加文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依据《草原法》要求,旨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前,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及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草原保护建设。
一、充分认识做好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3年新修订实施的《草原法》就明确规定“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时间已过去将近8年,这项政策终于出台,来之不易。这既是草原生态保护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农牧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长期推进的结果。
对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植被恢复费,是利用经济杠杆来调整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草原行为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促进草原资源的“节约”利用和“节制”使用,有利于提高草原资源的利用效率。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充分体现了“谁使用、谁付费、谁恢复”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和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增强公民保护草原的自觉性,推动形成“资源有限”、“资源有价”的新观念。同时,通过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可以拓展草原保护建设的资金渠道,有利于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全面推进草原生态恢复。
二、准确把握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的原则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应该缴的决不放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文件要求,有两种情况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一是长期征用或使用草原。文件规定: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二是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文件规定: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机构对以上两种情况必须征收植被恢复费,并要注意三个关键环节:一是长期与临时的界定。根据《草原法》,“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因此,凡申请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期限超过二年,或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都应确定为长期。二是是否履行恢复义务。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恢复义务时,必须在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在被认可恢复成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不缴纳植被恢复费。若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履行恢复义务,或自己无能力履行义务,就应缴纳植被恢复费。在具体实践中,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理部门也可以考虑先行收取植被恢复保证金,待有关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履行了恢复义务后再及时退还。三是明确收费单位。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单位可以是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的草原监理部门,但最终只能确定一个部门收取。长期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必须向“省级”单位缴纳植被恢复费;而临时占用草原的,文件规定省、地、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均可以收费,因此,各地可以对此进一步细化,界定各级部门的权限,分清职责,避免多方收费、产生矛盾。
(二)不该收的决不收取
依据《草原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文件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部门应按要求决不收取以上费用,但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必须事先经过批准。《草原法》要求,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草原法还规定以上工程设施具体包括: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科研、试验、示范基地,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握好具体标准和尺度,依法进行审批。二是要防止改变用途。严防假借草原保护、畜牧业生产以及住宅建设名义,擅自变更草原用途,搞其他建设和开发,逃避缴纳植被恢复费的行为。三是要把握好住宅建设使用草原的政策。草原部门要积极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明确农牧民住宅建设使用草原的原则和面积标准,搞好用地审批,切实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三)该退还的决不赖账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文件还要求,已经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未获批准的,收费单位应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部门在执行退费程序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全部”退还。就是要不折不扣,向国库上交了多少就应退还多少,不以任何理由少退或不退。二是“及时”退还。不人为拖延退费时间,及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并要退还给原交费的单位或个人。三是处理好已发生的费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部门,对退费单位和个人原来申请征用或使用的草原,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勘察、评估等工作时所发生费用,应在所收取的植被恢复费总盘子内解决,或向财政部门另行申请解决。
三、科学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文件明确要求: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
授权地方来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是从实际出发而提出的措施,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地区草原植被差异大、利用方式不尽相同、植被恢复难易程度不同、劳动力报酬及物价水平不同、草原功能多样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等特点,有利于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快实施的进程。同时,这也是在总结一些地方成功做法和积极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的策略。
虽然根据职能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部门理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尤其是要从“技术层面”全力参与到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去。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要满足“恢复”植被的需要。由于这是植被恢复费标准,而不是牧草损失赔偿标准,因而,决不能简单地以牧草的价值为测算标准,而应重点考虑所征用、使用的草原,若要恢复到原来的植被水平,需要的全部建设及管理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气候环境恶劣、土壤条件较差、产草量较低的草原,其植被恢复重建的难度可能更大,因而,植被恢复费也可能更高。二是要力求兼顾草原的生态、经济、社会价值。既要计算恢复植被所需的直接费用,也要考虑草原征用、使用所造成的生态及社会损失。因此,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注意吸收环境评价以及经济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三是要注意与草原保护建设相结合。不能简单地以草原植被类型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要注意体现出草原的功能及重要程度。对于生态极度脆弱区、草原生态建设工程实施区、基本草原划定区、草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地区,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比其他草原相对高一些。因此,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可以考虑设置相应的浮动标准,即所征用、使用的是重要草原时,其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向上浮动相应等级。
四、切实做好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无疑使草原保护建设增添了新的手段,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新的政策,正确行使好职责,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使征收的费用在草原保护建设中发挥出最大作用。
(一)依法履行职责。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强草原监督管理,以从严控制,尽量少征用、少使用或不征用、不使用草原为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草原植被。要切实把好审批关,严格按草原法及有关政策要求办事,防止违规审批、违法审批,坚决杜绝给钱就批、多给多批的现象,不得多收、减收、缓收。要加强法规及政策宣传,努力营造爱草原、护草原和节约利用草原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做到专款专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按要求专项用于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草原保护、建设及管理工作,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据此,各地应及时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的具体计划,全盘统筹、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的重点方向和使用规模。
(三)推进定性划界。明确草原属性、界定草原范围是做好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的重要基础。若是不是草原难以断定、草原四至在哪里难以界定,则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必定受阻。因此,各地要加紧推进草原承包尤其是要加快实施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以此来带动草原定性划界。当前,对于半农半牧区和农区来说,加快实施草原(草地)承包尤为紧迫,这样,有利于明确草原与林地、耕地、荒地等土地类型的界线,从而为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创造必要条件。
(四)加强协调配合。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涉及价格、财政、国土等部门,也与规划、林业等部门有密切关系,即使是草原部门内部也涉及草原行政部门、草原监理部门以及相应的省、地、县各级部门,因此,搞好协调、加强配合极为重要。要主动配合价格及财政部门搞好标准制定、经费管理、资金使用分配等工作。要积极与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寻求在做好草原定性划界等方面的支持、合作。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推进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没有相关内容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传真:010-59191705 E-mail:grassland@agri.gov.cn

京ICP备05083793号